在常州,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患者权益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中关于医院告知义务的争议日益增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及预后等信息,这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的重要一环,如何界定医院告知义务的“度”,既不过度干预医生决策自由,又确保患者充分知情,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但“说明”的界限在哪里?是否所有细微的、不确定的信息都需告知?这需平衡医学专业性与患者理解能力,常州地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依据《诊疗常规》及《病历书写规范》,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在常州,医院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患者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告知内容既全面又易于理解,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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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州医疗纠纷中,界定医院告知义务的边界需遵循法律法规及医学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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