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实践中,尤其是在像大同这样的城市,医患之间的“知情同意”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一过程不仅关乎患者的自主权,也涉及医疗伦理与法律的边界。
问题提出: 在紧急救治或高风险治疗中,如何确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无法即时做出决定时,医疗机构能依据何种法律原则采取行动?
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在无法获得患者即时同意的情况下,可依据“紧急救治原则”进行必要的医疗干预,这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迅速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2) 记录并说明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的理由;3) 尽可能采用对患者风险最小的治疗方案,大同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还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强调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应遵循“先救治、后补签”的原则,确保患者生命安全不受影响。
这一系列法律与地方性规定的实施,旨在平衡医方紧急救治需求与患者自主权之间的矛盾,既保障了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也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大同这样的城市中,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普及医疗法律知识,可以进一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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