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商业街区,一家箱包店内,张女士在挑选心仪的包包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放置在店内展示架上,不料因店内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行李箱损坏,张女士认为,箱包店应为其损失负责,而店方则认为张女士应自行承担责任。
问题提出:在此情境下,若箱包店地面确实存在湿滑情况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顾客不慎摔倒并造成财产损失,那么箱包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例中,如果箱包店未能提供安全的环境(如地面湿滑未及时处理或未设置警示标志),则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箱包店需对张女士的行李箱损坏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同时,张女士作为成年人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其未妥善放置行李箱导致意外发生。
箱包店在提供服务时需确保顾客安全,而顾客也需注意自身行为安全,双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合理分担损失,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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