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实践中,特别是在内江这样的地区,由于资源分布不均、患者流动大等因素,紧急救治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界定“紧急救治”行为的法律边界,既保障患者权益,又维护医护人员正当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为“紧急救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把握“紧急情况”的界定。
在内江地区,由于交通、通讯等条件限制,有时患者送医时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而家属或知情者未及时赶到,医院是否可以单方面决定进行紧急救治?这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实际病情、医院设备与人员配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救治途径等因素。
对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这一环节,其具体操作应明确化、规范化,内江各医院应制定详细的紧急救治流程和审批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作出决策,对于因紧急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后续责任问题,也应有明确的分担和追责机制。
“紧急救治”虽是救死扶伤的体现,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内江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应共同努力,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既能有效救治患者,又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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