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实践中,永安市某医院发生的一起医疗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患者张某因病入院接受手术,术后出现并发症,导致家属不满并引发争议,关于“知情同意”的落实情况成为争议焦点。
问题: 在这起案例中,医院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在充分理解手术风险及可能后果的前提下给予了“同意”?
回答: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在永安医院的这起案例中,若医院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已就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进行了详尽说明,并获得张某及其家属的明确同意,那么医院在“知情同意”的履行上存在明显瑕疵。
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因沟通不畅或患者及家属理解能力限制导致的“同意”非完全自愿情况,若确因医院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方式不当,导致患者及家属未能真正理解手术风险,则医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永安此例再次提醒我们,“知情同意”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医疗伦理的核心,医疗机构应不断优化沟通机制,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治疗决定,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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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医疗纠纷揭示了知情同意的复杂性,患者权利与治疗决策间的微妙平衡亟待法律与技术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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