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紧急情况下于非医疗机构(如码头)实施的救助行为,常引发关于法律责任的讨论,假设一艘游轮靠岸后,船上乘客突发急病,码头工作人员在无专业医疗知识的情况下,利用现场资源进行了初步救助并呼叫了救护车,此情境下,若因救助不当导致患者状况恶化,法律责任应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为“好人法”,鼓励社会成员在紧急情况下勇于施以援手,但若救助者超出了合理范围,如进行不当治疗或因过失造成损害扩大,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码头而言,其虽非专业医疗机构,但在接到求助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初步救助并确保患者安全,若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不良后果,码头管理者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建议码头配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培训,以在紧急情况下能提供及时、恰当的帮助。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的紧急救助,需谨慎平衡“见义勇为”的鼓励与“合理注意”的界限,确保既保护施救者的权益,也维护受助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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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码头发生的医疗事故紧急救助中,法律责任界定需考虑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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