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州市某医院,一位患者在送医途中突然心脏骤停,医护人员立即展开紧急救治,因救治过程中出现失误,患者最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则强调当时情况紧急,属于“紧急救治”范畴,应减轻责任。
如何界定“紧急救治”中的法律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救治,但需确保措施合理且无过错。
在此案例中,医院若能证明其救治行为符合专业规范、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无过错,可主张“紧急救治”免责,反之,若因救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应保持冷静、果断且专业,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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