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中,医疗服务的普及与需求日益增长,但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紧急救治情境下,如何界定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基于患者生命健康考虑,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即使未获得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
问题在于“紧急”二字的界定,在昆明这样的城市,交通拥堵、信息传递不畅等因素可能影响对“紧急”的判断,一名患者在偏远地区突发急病,而最近的医疗机构因交通不畅未能及时赶到,此时若现场医护人员基于患者状况判断为紧急情况并实施救治,事后却因交通延误导致患者家属误解或不满,这便涉及到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救治行为是在合理判断下的紧急救治,且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建议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前尽可能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患者家属沟通,虽未获得书面同意,但有通话记录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减少日后可能的法律纠纷。
昆明乃至全国的医疗机构在面对紧急救治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在“紧急”与“合理”的双重标准下进行救治,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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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纠纷中,紧急救治的法律责任界定需依据具体情况、专业判断及患者损害程度综合考量。
昆明医疗纠纷中,紧急救治的法律责任界定需平衡患者安全与医生决策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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