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城市某医院,一名患者因突发疾病被送入急诊室,但因家属未及时支付费用,医院未能立即进行救治,患者因延误治疗不幸离世,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到紧急救治的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案中,医院在未获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也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直接拒绝救治,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白城”医疗纠纷中,界定“紧急救治”的合法边界至关重要,医疗机构需在紧急情况下,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在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时,仍能合法、合理地实施救治措施,这不仅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也关乎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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