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鞍山某医院,一位患者在医院走廊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如何界定医院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防滑设施、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识等,如果医院未能尽到这些义务,导致患者摔倒,那么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患者自身健康状况、行走状态等,如果患者在行走时存在异常行为或疏忽大意,也可能对摔倒负有一定责任,在界定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医疗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患者安全意识,同时也要在发生纠纷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合理界定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马鞍山这样的城市,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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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医疗纠纷中,患者摔倒责任需根据医院设施安全、员工监管及事故具体情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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