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玉林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病情需要,自行携带了从外地购买的特定药品进入医院并要求使用,该药品未在院内备案,且存在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风险,当班护士在未充分了解药品信息的情况下同意了患者的请求,导致患者在使用该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最终引发了医疗纠纷。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医院和当班护士因未严格遵守药品管理制度和未充分了解药品信息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医疗机构在接受患者自带药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医务人员也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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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玉林医疗纠纷中,界定患者自带药品院内使用责任需考虑是否遵医嘱、药品种类安全性及医院管理措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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