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公交车作为大众出行的重要工具,其车厢内环境的安全与法律责任备受关注,当乘客在公交车车厢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发作或突发癫痫,而周围乘客或司机因缺乏急救知识而未能及时施救,这便涉及到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交公司作为运营方,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包括提供必要的急救设施和培训司机及乘务人员基本的急救技能,若因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健康受损,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乘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有义务对同伴进行合理救助,若因见死不救而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面临道德谴责及法律责任。
在公交车车厢这一特定公共空间内,构建完善的急救体系至关重要,这包括但不限于:公交公司应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并定期对司机及乘务人员进行急救培训;乘客也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与急救知识,以备不时之需,方能在紧急情况下既保护自己,也救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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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内医疗紧急,乘客施救免责;司机需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公交车内医疗紧急情况,乘客及驾驶员需遵循急救原则并迅速采取行动以减少法律责任风险。
公交车内医疗紧急情况,乘客及驾驶员需遵循急救原则并迅速采取行动以减少法律责任风险。
公交车内医疗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及乘务员需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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