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株洲市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患者张某因病入院接受治疗,后因治疗效果不理想,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失,遂提出医疗纠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机构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株洲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要求医院提供张某治疗过程中的全部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资料,并要求医院说明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及过失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和专家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的判决不仅为患者家属争取了合理的赔偿,也警示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加强医疗安全意识,避免因过失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该案例也提醒了公众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则为患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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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凸显了法律对弱势患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株洲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彰显了法律对弱势患者的保护力度与公平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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