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锦州市的某家医院,近期发生了一起因“知情同意”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患者李某因急性腹痛被送入急诊,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在手术前,虽然医生口头告知了手术风险及必要性,但未提供书面《手术同意书》给李某家属签字,术后,患者恢复情况不佳,家属认为医院在“知情同意”上存在疏漏,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此案中,虽然医生口头说明了情况,但未遵循法律规定提供书面同意书,导致“知情同意”程序不完整。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一定责任,理由是医院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存在瑕疵,未给予患者及家属充分的书面信息以供决策参考,此案提醒我们,在医疗过程中,“知情同意”不仅是口头告知,更需有书面记录作为法律依据,对于锦州乃至全国的医疗机构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一次医疗决策都在患者充分知情并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知情同意”在医疗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保护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循,更是对生命尊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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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纠纷中,知情同意的充分性需在患者完全理解风险与选择时方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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