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聊城震惊全国的“假药事件”中,一位癌症患者家属为求生路,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所谓“神药”,这起事件不仅牵动人心,更引发了关于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界限的深刻探讨。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也属非法行医,在现实操作中,如何界定“求生心切”的个体行为与刻意逃避法律监管的非法行医,成为了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难题。
聊城案例中,患者家属的行为虽出于无奈与求生欲望,但确已触碰法律红线,这不禁让人反思:在医疗资源紧张、患者求生欲望强烈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法律刚性需求与人性温情?是否应考虑设立更为灵活的医疗行为认定标准,以适应特殊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此案不仅是对法律的考验,更是对医疗伦理、社会公德与个人责任的深刻拷问,在未来的医疗体系中,如何构建更加人性化、合理且具有弹性的法律框架,以应对类似困境,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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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假药案揭示法律对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界限的模糊性,需明确法规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聊城假药案揭示了法律对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界限的模糊性,需细化法规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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